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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 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若干用地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19〕1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的实施意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升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水平,统筹建设城乡统一用地市场,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央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根据村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促进土地规范、有序和可持续利用。优先推进省定贫困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突破建设用地规模、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人文风貌的前提下,统筹农业农村各项土地利用活动,优化用地布局,细化用途管制规则,加大土地利用综合整治力度,引导农田集中连片、建设用地集约紧凑。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开展土地整治和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保护的地区,以及农业企业发展较快、用地集约且需求大的地区,各地可适当统筹调整相应指标和规划任务。合理划分村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和建设空间,建设空间内设置有条件建设区,通过设置“弹性”空间合理引导村庄建设。根据村庄建设用地需求,将土地利用规划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建设项目用地,保障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建设布局。将落实村土地利用规划纳入村规民约,严格规范农村新住房和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二、优先保障用地指标。省级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产业融合发展、农民住房建设。涉农市县各级每年安排不少于10%的用地指标,保障乡村振兴新增建设用地需求,优先保障农业产业园、科技园、创业园、县域助农服务综合平台和镇村助农服务中心建设用地安排,支持现代农业园区和助农服务体系建设。

三、全面开展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完成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目标,全面开展我省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各地要加快完成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零星国有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等状况,为宅基地、农房、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提供基础性支撑。

四、妥善处置历史遗留用地问题。对于“一户多宅”、超面积或者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要在“遵照历史、照顾现实、依法依规、公平合理”的原则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相关规定予以妥善处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未覆盖乡村规划的地区,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县级以上政府对未覆盖乡村规划的乡村及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当事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认定范围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对于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作为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五、鼓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在做好历史文化保留、保护等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村庄规划和农户等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的拆旧意愿,拆旧复垦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复垦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所在村建设需要后,节余部分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复垦指标通过广州耕地储备指标交易中心设立的交易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省定贫困村及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原中央苏区、海陆丰革命老区、原省扶贫开发重点县、少数民族自治县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优先交易。珠三角重点区域出让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不含“三旧”改造用地)应当与全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挂钩,没有复垦指标或复垦指标不足的,不得出让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复垦指标交易价格不得低于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复垦指标收益扣除成本后,净收益按5%、5%、15%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六、拓宽存量农村建设用地利用途径。在保障村民合法居住权的前提下,允许经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等节约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采取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办农业企业,建设农产品初加工、深加工、仓储和物流等设施,发展住宿、餐饮、停车场等乡村休闲旅游项目,以及非营利性养老产业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合作、入股等方式盘活利用空闲农房及宅基地,兼顾古村落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严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违法违规开发房地产或建私人庄园会所。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利用“三旧”改造政策,依托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三资”平台等公开平台,引入投资经营主体,推动农村配套设施改善、物业改造和产业转型升级。

七、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确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根据村土地利用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规模和布局,因地制宜确定本集体宅基地和农民公寓使用面积标准、建设时序和管理办法。在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简化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依规划将村内原有建设用地用作宅基地的,探索由县级政府委托镇政府审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请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宅基地经批准后应报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八、探索集体土地整备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集体土地整备中心,通过托管方式,对规划为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存量土地进行整合和土地前期整理开发,统一招商。

托管是指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委托方,将一定期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委托给集体土地整备中心,由集体土地整备中心代表委托方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处置、对土地开发行为进行监督,并与委托方分享土地收益的行为。

经委托方自愿申请可将委托方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备范围。委托方应与集体土地整备中心共同编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托管方案,明确宗地基本信息、托管对象、托管期限、收益分配等内容。

九、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国家关于设施农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的面积和比例须控制在国家允许的标准范围内。各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信息备案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简化备案工作,以《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详见附件)代替建设方案和复垦方案。乡镇政府应在签订用地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将用地协议和《广东省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报告表》报送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核实、备案。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核实或核实未告知的,设施农业实施主体可视为已同意备案。对于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上报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土地变更调查临时用地和设施农用地审查系统的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应同时具有两部门的备案确认证明。各地要加强已备案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监督巡查,对未经批准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应及时撤销备案,并依法作出违法用地处罚。

十、加大乡村旅游业用地支持力度。优化乡村旅游用地政策,乡村旅游项目中除永久基本农田外的未改变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用途及功能、未固化地面、未破坏耕作层的生态景观和栈道用地,按实际地类管理。鼓励各地探索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中属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可不办理征收(收回)和农转用手续,按现用途管理,由经营主体与土地权利人依法协调种植、养殖、管护与旅游经营关系。对于零散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建设项目,如农村厕所、旅游驿站、景观平台、品鉴室、停车场等,允许各地按规定办理预留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使用。为发展乡村旅游业拓宽农村道路,拓宽后不超过8米的,在不占用基本农田的前提下,按农用地管理。鼓励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提供乡村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允许本地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以建设改造民宿等方式依法从事乡村旅游经营。腾退的户外厕所、闲置废弃畜禽舍、倒塌房屋、影响村内道路及公共设施建设的院落等建筑物或构筑物用地,优先用于支持乡村旅游、休闲农业、农业公园、田园综合体等新产业新业态用地需求。

十一、做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地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建设要以存量用地为主开发。试点地区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依据村土地利用规划,充分利用盘活的空闲宅基地和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开发租赁住房,发展新型农村社区,扩大集体经济收入来源。试点地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研究土地使用的合同范本,明确行政监管要求、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要梳理和优化用地管理环节,对宗地供应计划、签订用地合同、批复用地许可、不动产登记、项目开竣工、改扩建等环节实行全流程管理,与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有效对接,将项目用地纳入供后监管。

十二、支持农村各类业态用地需求。支持各地通过土地流转推进规模经营,因地制宜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归并地块,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发展现代农业。对于采用传统生产方式,利用耕作层土壤的生产种植大棚和水产养殖大棚,按耕地和养殖水面管理。在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各地级以上市政府根据现代农业和农村产业融合等发展需要,在编制和实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预留不超过5%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用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或零星分散的单独选址农业设施、乡村旅游设施等建设。乡村旅游所配套的停车场、旅游驿站及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十三、充分发挥乡村振兴工作中村集体的主体作用。在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和执行、土地整理复垦、集体土地分配、宅基地有偿使用和退出、村民建房监督、村民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中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理事会(议事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的主导及协助作用,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集体讨论表决、修改完善村规民约等形式,对制定宅基地分配和退出方案、受理建房的申请、建房资格初审、监督村民建房打桩放线以及向乡(镇)政府、镇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村民违法用地等事项作出规定。

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须加大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状况的监管,防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农用地名义进行流转。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大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工作力度,确保系统内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通过电视、报纸、村公告栏等平台进行广泛宣传,提高项目单位和广大村民对政策的知悉程度。对违法用地情况严重的地区将问责追究。对存在较多农村房屋违建问题的地区,将停止该地区经营性用地供应工作。

本通知自2019年1月8日起试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2019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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