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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修订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规定

58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对2019年印发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4供给体系中的内容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公共服务中的游客服务中心项分值和扣分事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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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项内容。

一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4供给体系中要求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具有1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二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公共服务中的游客服务中心项分值由25分修订为20分,智慧旅游项分值由30分修订为35分。将扣分事项中的一票否决项修订为“不予审核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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