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对2019年印发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第十五条第4点“供给体系”中的内容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公共服务”中的“游客服务中心”项分值和扣分事项进行了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涉及两项内容。
一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4点“供给体系”中要求“具有不少于1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或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或具有2个以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在此基础上,增加“或具有2个以上省级旅游度假区;或具有1个国家4A级旅游景区和1个省级旅游度假区”。
二是《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公共服务”中的“游客服务中心”项分值由25分修订为20分,“智慧旅游”项分值由30分修订为35分。将“扣分事项”中的“一票否决项”修订为“不予审核项”。